A.互相认可制度
B.采用行政保护
C.差异数量保护
D.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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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互相认可制度;二是采用行政保护;三是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四是保护数量对等;五是保护待遇提高。其中,保护数量对等是指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合作要求数量对等,例如,第一批清单,中欧各自推荐100个地理标志,实现对等互认互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