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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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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含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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