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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如果相关主体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报告 Ⅱ.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Ⅲ.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Ⅳ.证券公司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A.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

D.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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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2)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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