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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Ⅰ.符合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Ⅱ.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Ⅲ.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Ⅳ.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A.Ⅰ、Ⅲ

B.Ⅰ、Ⅱ、Ⅲ、Ⅳ

C.Ⅰ、Ⅱ

D.Ⅰ、Ⅱ、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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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1)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4)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5)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7)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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