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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甲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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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选项A应选)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选项B尚未达到1/3,不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D应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C应选);(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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