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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2019年5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甲公司董事乙

B.甲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女儿丙

C.曾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丁律师

D.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事后重新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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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资格。选项A:现任债务人甲公司的董事,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管理人。选项B:丙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管理人。选项C: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甲公司管理人,丁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时间在3年之前,不影响其担任甲公司的管理人。选项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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