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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张某为某公司的经理,2015年6月1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经查张某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公司在2016年2月1日破产清算完结。2016年12月1日,张某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张某的做法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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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错误

试题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规定,收购者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张某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因此,自2016年2月1日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张某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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