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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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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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