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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情形有()。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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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B项不选,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C项不选,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属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构成除名退伙的原因。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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