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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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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1)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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