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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辉煌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两股东表示同意,丙占出资比例为15%、甲占出资比例为4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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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少年,再来一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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